为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,推进源头隐患治理,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,根据《机动车登记规定》之规定,下列机动车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,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并办理注销登记,现公告其机动车登记证书、号牌和行驶证作废。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《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》《机动车登记规定》及河北省人民政府文件冀政【2013】4号文件之规定,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,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以收缴,强制报废;对驾驶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,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;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机动车的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,对该机动车予以收缴,强制报废。请机动车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有资质的机动车报废回收公司办理报废手续。
特此公告
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
2024年10月11日